驾驶员行车思想麻痹、违章行驶、操作失误、车辆失控,这是多数厂车事故的()原因
A.主要
B.次要
C.一般
D.间接
A.主要
B.次要
C.一般
D.间接
第5题
A、许多挂车无尾灯或不开启尾灯,导致后车驾驶员不能及时发现前方车辆
B、会车时不变换近光灯,造成驾驶员眩目
C、夜间行车视线不好,特别是在冬季夜晚,雾较多,加之夜间车流量相对较少,驾驶员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撞车或翻车事故
D、由于夜间路边停驶的车辆标志不明显,或停车修理人站立位置不当,占据了行车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8题
犯罪嫌疑人高强,本人没有驾驶证。1999年11月19日晚8时30分,在班长李华的指派下,高强开着无牌照、无刹车、无灯光的翻斗车,由某石料加工场往工地运输石头,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门十字路口向右拐弯时,左前部将由南而来向左拐弯的骑自行车人吴根水(男,43岁,某厂工人)撞倒,致使吴根水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吴根水保住性命,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强无驾驶执照,驾驶无牌照、无刹车、无灯光的翻斗车在马路上行驶,严重违反《城市交通规则》第4条、第43条、第14条、第15条及《某县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之规定。但犯罪嫌疑人开车是由于单位领导的指派,并非个人自愿,故其单位领导应负主要责任;高强没有抵制,也应负一定责任。在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吴根水骑车也有违章行为,应负一定责任,高强驾驶翻斗车行驶过程中思想麻痹.发现情况,措施不及,也要负一定责任。鉴于高强认罪态度较好,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高强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吴根水后,吴根水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为应该追究高强的刑事责任,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自诉。
在本案中,被害人吴根水是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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