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不得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B、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C、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D、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第1题
A、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不得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B、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C、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D、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第2题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第3题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第4题
第5题
B.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C.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D.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不能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第6题
同年7月2日,甲与跃星公司签订关于乙的死亡补偿协议书,内容为:①跃星公司谅解甲到跃星公司协商解决乙死亡事宜的举止行为,甲理解跃星公司的经济状况,双方同意以此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今后双方不得再提任何附加条件;②跃星公司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在公司操作运转机制上有待改进,并自愿一次性补偿甲人民币74000元(包括医疗、住宿、交通及丧葬等一切费用,另应扣除跃星公司垫付的费用)。同日,甲收到人民币65600元。同月20日,跃星公司收到甲交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甲家庭户口簿及甲的身份证。同日,跃星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向平保公司出具了签有甲姓名的申请保险理赔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甲全权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包某办理理赔事宜),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甲的身份证。2003年8月16日,保险公司作出了赔付人民币6万元保险金的决定。同月22日,包某领取赔款后,随即将该款交与跃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跃星公司出具了收到人民币6万元赔款的收据。2004年4月19日,跃星公司又支付甲人民币2万元,甲在2003年订立的协议书上签名签收,并记载了“收到2万元整”的字样。
2004年10月28日,甲为保险金一事向保险公司提出交涉,此时保险公司通过业务员包某得知跃星公司收取了保险金,并告知甲。甲遂诉讼至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跃星公司返还乙的6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请问:
(1) 该2万元是否属于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向谁承担?
(3) 跃星公司是否可以取得乙的身故保险金?
第7题
A.因张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张甲的同意
C.因张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因张甲为被保险人,故张甲可以指定受益人
第8题
B、王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王甲的同意
C、因王甲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王某指定受益人
D、因王甲为被保险人,故王甲可以指定受益人
第9题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住,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第10题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住,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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