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53岁。3个月前在火车上急性起病,突然不认识女儿,恐惧说:头痛,眼前有甲虫飞舞,兴奋,应当杀死她。耳边听到儿子、女儿说话声,经当地治疗症状消失。1周前当听到儿子死亡的消息复发,症状同前,既往高血压史5年,躯体检查:BP200/90mmHg,神经系统检查正常。精神检查:意识模糊,恐惧,有幻觉,思维不连贯,智力减退,记忆力差,有时意识清晰,叙述自己儿子已死亡,性格急躁,易激动,血压升高时精神症状
A.头CT
B.EEG
C.CSF
D.人格测定
E.头部超声波
A.头CT
B.EEG
C.CSF
D.人格测定
E.头部超声波
第4题
2004年6月,杜某委托其女杜红(15岁)向H市某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沈某的诽谤罪责任。该公安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杜红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发出应予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杜红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但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沈某无犯罪前科,就做出不起诉决定。于是,杜某又委托杜红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提起反诉,要求杜某偿还1万元欠款,法院接受沈某的请求一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遭到杜某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沈某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6个月,给付自诉人医药费及误工费2.5万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对沈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了杜某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沈某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活动中有哪些做法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为什么?
第5题
A.《汉书·刑法志》:“爪牙不足以供耆(嗜)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
B.杜甫《草堂》:“旧犬喜我归,低徊入衣裾。”
C.苏轼《石钟山记》:“则山下皆石穴罅,不知其浅深。”
D.《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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