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由甲、乙、丙三方各出资200万元共同设立的,2019年年末该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余额为: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盈余公积6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甲、乙、丙决定重组公司,吸收丁投资者加入。丁投资者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的价值为3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增值税税额为48万元。接受丁投资者后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且四方投资比例均为25%。则
A.313.5
B.348
C.148
D.133.5
A.313.5
B.348
C.148
D.133.5
第2题
A公司是由甲、乙、丙三方各出资200万元共同设立的,2018年末该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余额为: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盈余公积6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甲、乙、丙决定重组公司,吸收丁投资者加入。丁投资者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的价值为3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接受丁投资者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且四方投资比例均为25%。则A公司接受丁投资者投资时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为()万元。
A.313.5
B.351
C.151
D.133.5
第3题
A.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全体股东
C.公司分配利润时,丙有优先分配权;公司当年利润不足10万元的,仅分配给丙,超过 10万元的部分,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D.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4题
2009年12月5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5题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会议决定同意公司以1.5万元购买甲的一项专利权
第6题
案例2 2013年3月,甲、乙、丙3个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2013年4月1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并进行了公告。同年5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①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李某和该市税务局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②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但不久,远方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同年9月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赵某在清算期间曾同本公司进行过一次经营交易活动,但赵某表示这是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远方公司的成立是否应当公告? (2)2013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2013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13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赵某与远方公司的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第7题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第8题
(1)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评估作价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2)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
(3)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但是丙又与第三人A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由A代垫资金协助丙缴付全部的货币资金,按照丙与A的约定,在公司验资后由丙再将出资的资金抽回以偿还A,丙在1个月内补足该部分的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草案经过法律专业人士指出问题并修正后拟订了正式的发起人协议,甲、乙、丙均在协议上签名。后甲、乙、丙开始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B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程中发现乙出资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类似设备市场价值100万元,但该机器设备明显为二手旧设备,而且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查阅该评估报告和相关情况后发现异常,但未予处理。除此之外,B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现其他的问题,便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在验资报告后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公司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依法成立,丙依照与A协议的约定,将其投入的货币资金270万元从公司账户中划回到A公司账户,但一直未补齐该部分出资,甲和乙依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要求丙立刻补足出资,遭到了丙的拒绝,随后,甲和乙要求第三人A公司承担此责任,A公司以自己仅仅是中间人为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成立后除了正常经营之外,还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后由于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贷款所投的项目血本无归,建设银行的贷款无法得到清偿,经调查发现乙所出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所定价值,便就未清偿贷款要求乙以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责任,乙以该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补足,建设银行又向出具验资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赔偿,B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两个,一是“本所在验资中并非故意出具,即便承担也仅仅是就被审计单位赔偿后不足部分来承担”,二是“本所在验资报告上已经注明是仅供工商登记使用,跟银行贷款没有关系”,随后,建设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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