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在开采的产品最终销售时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D.对于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对于连续加工而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第1题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在开采的产品最终销售时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D.对于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对于连续加工而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第2题
A.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B. 煤炭,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C.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第3题
A.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B.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C.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自产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E.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第4题
A. 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B. 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C. 无法正确计算原煤使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 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出售的,按加工的固体盐数量纳税
第5题
A.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B.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C.无法正确计算原煤使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出售的,按加工的固体盐数量纳税
第6题
A.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B.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C.无法正确计算原煤使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出售的,按加工的固体盐数量纳税
第7题
第8题
A.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B.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的或不易划分的,统一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C.无法正确计算原煤使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出售的,按加工的固体盐数量纳税
第9题
A.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B.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的或不易划分的,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C.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出售的,按固体盐加工的数量纳税
第10题
A.所称销售数量,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B.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液体盐和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C.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计税
D.对于金属矿原矿自用的无法确定移送数量的,可以适用选矿比计算确定;对于非金属矿原矿自用的无法确定移送数量的,应该按照开采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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