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
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以便卖方在3月30日装运期届满之前完成交货,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已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4月3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告知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问:①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②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③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