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措施主要有
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B、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原貌,按期归还;
C、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性质或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D、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需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