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题】201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李六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电器维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王五为普通合伙人,张三、李四和李六均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王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三、李四、李六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王五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1)2015年10月,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王五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张三、李四和李六均表示同意。 (2)2016年1月1日,王五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王五决定解散该企业。 (3)2016年2月,李六提出要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七。 (4)2016年3月,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当月办好了所有结算手续。王五退伙后,张三、李四、李六决定继续经营该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王五能否以劳务出资? (2)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请说明王五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4)李六要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七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5)张三、李四、李六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