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A.商标续展
B.商标更新
C.商标转让
D.假冒商标
第1题
A.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B.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C.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D.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2题
A.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B.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C.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D.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3题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C.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D.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第4题
A.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才是侵权行为
B.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C.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D.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6题
A. 申请人开始使用商标的日期
B. 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的日期
C. 商标局做出裁定的日期
D.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A. 被许可人
B. 商标权人
C. 第三人
D. 商标权人和第三人
A. 未经许可人同意,没有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许可人的名称
B. 未经许多人同意,将该商标扩大使用到不同类的商品
C. 未经许可人同意,修改了商标的图形
D. 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A. 商标权是民事权利,只能用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B. 可以通过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途径解决
C. 如果侵权危害比较严重,则可以选择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途径
D. 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和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采用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途径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A. 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
B.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C. 自乙收到相应证明之日起
D. 自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起
A. 暖和牌棉袄
B. 天安门牌防盗门
C. 中国牌汽车
D. 北京牌香烟
A. 商品商标
B. 服务标记
C. 厂商名称
D. 产地标记
A. 在先申请的商标
B. 所有申请的商标
C. 在先使用的商标
D. 文字商标
A. 自该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B. 自该商标在中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C. 自该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D. 自该商标在中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A. 商标设计人
B. 商标使用人
C. 商标申请人
D. 商标标识的制作人
A. 印刷日为2006年的英文论文集
B. 印刷日为2006年12月的中文期刊
C. 印刷日为2006年11月的俄文书籍,2007年2月被译为中文在我国出版
D. 印刷日为2006年10月的以某少数民族语言撰写的专业书籍,在2007年1月推向全国之前仅在某少数民族地区的书店销售
A. 仅需提交修改对照表或者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
B. 仅需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
C. 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D. 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
A.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B.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C.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D.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A. 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B. 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
C. 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D. 实施许可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A. 当庭放弃了部分权利要求
B. 当庭承认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C.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当庭陈述了意见
D. 接收了合议组当庭转送的文件
A. 姓名权
B. 商号权
C. 著作权
D. 外观设计权
A. 主题词——稀土荧光材料;
B. 稀土荧光材料所对应的IPC分类号;
C. 国外某公司甲的公司名称;
D. 通过查阅科技文献。
A. 侵犯了甲食品厂的专利权
B. 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
C. 构成了与他人合法权利相冲突
D. 没有侵犯甲食品厂的专利权
第7题
A、假定
B、处理
C、制裁
D、分类
第8题
A.假定
B.处理
C.制裁
D.分类
第9题
A.使用侵权
B. 销售侵权
C.标识侵权
D.反向假冒侵权
第10题
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中粮公司。2000年9月21日,中粮公司核准注册了1447904号“长城”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在对商标的长期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在市场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喜爱。
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公司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还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中粮集团认为对方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葡萄酒时发生混淆。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商标权为由,将嘉裕公司与南昌开心公司及其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索赔额。请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南昌开学糖酒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粮公司就“长城”所享有的商标权?如果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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