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3%,2017年1月起自...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3%,2017年1月起自行建造一台生产用设备,发生以下业务: (1)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日,领用工程物资; (2)领用企业自产产品一批,其账面成本为42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售价和计税价格均为6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 (3)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80,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400元; (4)计提工程人员工资315,000元; (5)2017年6月底,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6)该设备交付使用后,为了简化核算,假定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100,000元; 2017年12月31日计提当年折旧。 (7)2018年3月该设备发生日常维修费用30,000元; (8)2018年12月31日计提当年折旧。 (9)2019年12月31日计提当年折旧。 (10)2019年年末检查时发现该设备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300,000元。计提减值后,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改为2年,预计净残值为0,并改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1)2020年12月31日计提当年折旧。 (12)2020年末,因调整经营方向,将设备出售,不含税售价为400,000元,另外发生清理费用30,000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3%; 要示:编制相关会计分录(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需要计算的请列出计算过程,假定每年末计提当年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