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原文: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
A.如果在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品质规格,那么,美国乙公司提供低于合同标准的货物,则属违约;但如果美国乙公司提供高于合同标准的货物(如合同规定了二级,美国乙公司却实际上提供了一级产品),则中国甲公司无法主张品质不符
B.如果在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既明确规定了货物的品质规格,又附有样品,则只要美国乙公司提供的货物符合两者任何一项,都算是提供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C.如果美国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在装船时质量方面并不存在问题,但由于美国乙公司提供的包装不当,造成货物质量下降,如果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合同中有关于包装的约定,则中国甲公司可以要求美国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包装的约定,则中国甲公司无从维护自己的权益
D.如果中国甲公司收到的货物,符合一般该类货物的质量,但是不符合中国甲公司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美国乙公司的该货物的特定目的,则中国甲公司仍可主张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