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偶然,大学生蓝某和同学一起到食堂吃饭。进了食堂,蓝某就把自己的一部三星S4手机放进外套的左边口袋。当时食堂人员并不是很多,蓝某打菜、买饭、拿筷子,很快就和同学一起坐下来吃饭。饭后大家把盘子放到了收碗筷的地方,然后出食堂。出门后蓝某就发现放在风衣口袋里的手机没有了,朋友立即拨打她的电话。手机一开始是通的但无人接听,后来再打就呼叫受限了。蓝某报警后跟民警回忆事发经过,当时她只顾买饭吃饭,对于身边曾靠近过自己的人都毫无印象。本案中,你认为蓝某的手机可能在哪里被偷?
A、蓝某把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走进食堂后就有可能被小偷偷走
B、蓝某把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在等候打菜、买饭时可能被偷
C、蓝某把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在端着饭菜找座位时可能被偷
D、蓝某把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在送碗筷的时候可能被偷
第3题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710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董合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9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合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寅、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合文于2016年7月8日10时50分左右,持桂林至兴安北的G1502次火车票从桂林站进站候车。11时40分左右,当G1502次旅客列车到站时,董合文在8号车厢门外,将排队上车的旅客贺某放在裤子右边口袋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12元的白色苹果iphone6手机盗走。民警在地下通道将被告人董合文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苹果iphone6手机。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播放了桂林火车站监控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合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合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合文辩称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涉案iphone6手机系其2016年7月8日11时许在桂林站准备乘坐G1502次动车时在站台通道口处拾得。 本院查实,2016年7月8日11时许,民警在桂林站内进行便衣防范时发现被告人董合文形迹可疑,遂紧跟盯控。11时30分左右,董合文持桂林至兴安北G1502次火车票进入六站台等候上车,11时36分17秒,列车进站,失主贺某掏出iphone6手机查看,随即放回裤子口袋,11时37分20秒,董合文紧贴到贺某身后,随人流往车厢靠拢,11时39分04秒,贺某上车后,董合文已到车门口却没有上车,而是快速往站台南侧走,绕过南北地道口中部位置,回到北地道口处站立,期间董合文无弯腰拾物动作,11时41分32秒,董合文走下北地道口,随后被盯控其行踪的民警抓获并从其裤子右前口袋缴获价值人民币2112元的被盗iphone6手机一部。赃物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证实,柳州铁路公安处于2016年7月8日受理本案。 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8日11时许,民警在桂林站内进行便衣防范时发现董合文形迹可疑,遂紧跟盯控,11时40分许,发现董合文在G1502次列车8号车厢外人群中排队,排了一分钟左右,董合文没有上车而是快速地往南边(列车后部)从站台两个地道口中间绕回北头地道口,站在那里东张西望,并把手里的东西装进携带的挎包。11时45分左右,董合文走下北地道口,边走边把包内的物品放置其裤子右前口袋,其准备上4、5站台时,民警将其抓获并从其裤子右前口袋缴获涉案iphone6手机。 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证实,2016年7月8日,民警从董合文身上提取、扣押贺某被盗iphone6手机并发还失主。 车票原件、购票记录证实,被告人董合文2016年7月1日至8日,频繁往返于桂林、兴安、工程、贺州等地(每日均有购票记录),且在各地停留时间短暂,2016年7月8日拟乘坐G1502次列车从桂林前往兴安。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合文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被害人贺某陈述证实,2016年7月8日11时40分许,其在桂林站站台排队上G1502次列车8号车厢时被盗iPhone6手机一部。 7.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2112元,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 8.桂林火车站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7月8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合文持G1502次桂林至兴安北的火车票进入桂林站六站台等候上车,11时36分17秒,列车进站,失主贺某掏出iphone6手机查看,随后放回裤子口袋,11时37分20秒,董合文紧贴到贺某身后,随人流往车厢靠拢,11时39分04秒,贺某上车后,董合文已到车门处却没有上车,而是快速往站台南侧走,绕过南北地道口中部位置,回到北地道口站立,期间董合文无弯腰拾物动作,11时41分32秒,董合文走下北地道口。 9.钟山市人民法院(2015)钟刑初字第141号、钟山县看守所(2016)2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董合文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合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合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董合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合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英铨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谭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晓玲
第4题
B、上下公交车时应将手机抓在手上
C、戴着耳机听音乐,就等于告诉小偷我的口袋里有手机
D、排队有序上车,不争抢,不给小偷下手的机会
第5题
A.郭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B.郭某与梁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C.郭某与梁某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
D.郭某与梁某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6题
A.郭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B.郭某与梁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C.郭某与梁某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
D.郭某与梁某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7题
A. 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 甲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里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 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 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第8题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两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里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第9题
当前,手机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短短一二十年的时间,手机从最初的语音通话摇身一变成为兼具电话、电台、GPS和互联网接入功能的设备,而且它依然能够轻松塞进用户的口袋。这表明()。
A. 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彻底否定
B. 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向前的
C. 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的
D. 新事物优于旧事物
第10题
问题:
1.左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道理
2.张某杀死左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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