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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4.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 保险 。 A. 补偿性 B. 财产 C. 责任 D. 费用补偿型医疗

A.A

B.B

C.C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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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险种( )

A.财产保险

B.信用保险

C.人寿保险

D.医疗费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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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的是( )。

A.人寿保险

B.财产保险

C.医疗保险

D.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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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理,下列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一类合同是( )。

A.人寿保险合同

B.财产保险合同

C.医疗费用保险合同

D.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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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理,下列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是()
A、人寿保险合同

B、财产保险合同

C、医疗费用保险合同

D、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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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实务中,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全部保险业务,其例外的保险业务有()等。

A. 汽车保险

B. 定值保险

C. 医疗费用保险

D. 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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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汽车出租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汽车出租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情概要: (1)2006年6月,原告的职员陈某(出租车司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了驾驶摩托的受害人熊某。交警发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陈某赔偿熊某医疗费、财产损失及误工费共25000元。 (2)熊某曾于2005年3月向友邦保险购买了友邦综合定期寿险及六项附加险(该险种属于人寿保险),遂先将治疗此次伤害的医疗费金额为17000元的单据交给友邦财产保险。熊某将上述单据经陈某交给原告,原告持单据向被告申请理赔。收到理赔申请后,被告出具赔款计划书及说明书,确认此次事故医疗费理赔金额为19000元,但认为因友邦保险公司已赔付17000元给受害方熊某,扣除该赔款后,被告只须赔付医疗费2000元给原告。原告见状,遂授权陈某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17000元款项,但法院认定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原告转而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理赔170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4)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性质,该合同依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原则),保险目的旨在补偿实际损失,本案中受害人熊某已获得友邦保险公司赔偿17000元,原告不存在损失,受害人也不得从不同保险公司双重受偿,此款被告不予赔付是完全合法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中山大学2010年研) 问题 (1)根据上述案情,请列举出原告与被告、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关系人及其各自的称谓。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法律含义应当是怎样的? (3)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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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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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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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现行《保险法》中只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和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以及短期健康险和意外医疗险的补偿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点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A. 理赔原则

B. B.养老保险

C. C.核保原则

D. D.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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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这一职能通常不适用于哪一类险种?( )

A.费用型医疗保险

B.财产损失保险

C.终身寿险

D.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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