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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5月,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贸易术语为CIF横滨(INCOTERMS2010),装运期为不迟于7月15日。7月10日卖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青岛装运,并凭信用证进行议付。 7月15日货物运抵横滨,但买方以卖方未能发出装运通知为由拒绝提货,并通知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偿付。 7月17日卖方与买方联系,买方援引《2010通则》的规定,称卖方未发装运通知,构成违约,要求撤销合同。卖方称CIF合同是由卖方办理保险,故通知买方与否不是特别重要,即使没有通知买方,也不会给买方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卖方援引《公约》的规定,卖方即便违约,也属非根本性违约,因而可以采取其他的违约救济方法。最终该案以卖方降价结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卖方陈述不完全正确
B.买方理由不正确,我方确实没有履行及时充分通知责任,但是是非根本性违约
C.买方不可以拒绝提货,但可以申请相应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拒绝提货,也可以申请相应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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