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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唱老艺人甲经多年搜集、整理,将一民间传说创作成评书《八仙过海》,同时录制成磁带。《八仙过海》在电
A、A
B、B
C、C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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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B、B
C、C
D、D
第2题
A、甲、乙二人合作创作一剧本,该剧本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委托乙创作一幅画,二人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画的著作权属于甲。
C、甲收购油画《月色》一幅,甲因此获得了该油画的展览权。
D、甲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整理汇编成《知识产权法法条解析》一书,该书著作权由甲享有。
第3题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第4题
案例分析题 甲杂志社办有经济论坛性刊物 《中国国情》。乙出版社欲出版《中国趋势》一书。某编辑在甲杂志社购买《中国国情》杂志时向原杂志社负责发行工作的曹某提出使用《中国国情》 杂志上文章的要求,曹某当即表示同意,并以“甲杂志社”的名义出具了书面意见,内容为:“乙出版社:我社同意贵社使用已经出版的各期《中国国情》的文字 、资料 ,并按贵社规定计酬。”落款为“甲杂志社编辑部,1996年4月30日”,并盖有甲杂志社的钢印。乙出版社采用了《中国国情》杂志上包括叶某等29位作者所写的29篇文章,编辑、出版、发行了《中国趋势》一书。书名为史某编著,乙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未就使用 《中国国情》 上发表的文章征得作者的许可或者签订出版协议。乙在出版《中国趋势》后,向杂志社汇去稿酬3000元,但是杂志社未取。 乙出版社在出版《中国趋势》一书时,对叶某等29位作者的文章均进行了更改,其中,16篇的标题含义已发生了变化。该书在使用上述文章时未在每篇文章中署相应作者的姓名,而是在该书的《后记》中集中列举各位作者的姓名,使每篇文章与其作者不能一一对应,并且将部分作者的姓名写错。上述情况发生后,杂志社与叶某等29位作者分别缔约,取得他们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请问: (1)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权利?(字数不少于300字) (2)原告是否侵犯了甲杂志社的专有使用权?(字数不少于300字)
第5题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第6题
A、A购买了一个正版《心术》DVD,用于在自己经营的长途客车上放映
B、B购买了十个正版《心术》DVD,放在自己经营的书店里用于出租
C、C避开丙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免费下载了一份《心术》和女友在电脑上欣赏
D、D电视台未经甲同意,将《心术》作为节目播出,但D电视台愿意支付费用
第7题
第9题
A.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也不得将出资转让给丁
B.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就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C.丙的表决权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 112以上,他完全有权决定将出资转让给丁
D.丙有权自由地转让出资,无需经甲、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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