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可采取的改革方式是()
A.国有国营模式
B. 国有国控模式
C. 公司制
D. 放开经营
E. 国家垄断
A.国有国营模式
B. 国有国控模式
C. 公司制
D. 放开经营
E. 国家垄断
第1题
A: 市场类和计划类
B: 商业类和公益类
C: 盈利类和补贴类
D: 竞争类和垄断类
第2题
A. 政企不分,去行政化任务繁重
B. B.国有企业依靠行政性垄断排斥竞争的现象非常突出
C. C.股份制企业偏少,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D. D.国有企业创新和发展的动力不足
E. E.垄断利益集团的存在
第3题
A.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
B.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C.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D.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E.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第4题
2000年12月,深圳市政府下发了《进一步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制度,这是深圳在分配制度改革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关于国有企业资本、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若干政策性意见。强调放开员工持股的比例和行业限制。对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取消原来的35%~50%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取向公司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公益金划转购股等方式。员工持股的公司中,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份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经营积极性。另外,对获得超额垄断利润的政策垄断性企业的工资分配加强调控,实施“国家工资控制线”,防止过度增长。对供电、供水、公交等影响国计民生的公益性企业,实行“员工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工资水平高于一般企业的工资水平。
案例问题:请根据本章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因。
第6题
A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B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C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D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第7题
“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企业,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透露,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国有企业已纳入了《反垄断法》的管理范畴,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但目前尚无特别规定。
“长的反垄断官司会长达七年,还需要天文数字的诉讼费,每个公司行使‘诉权’前都得考虑自己的实力”,对外经贸大学反垄断法研究中心主任、起草人之一黄勇针对《反垄断法》可能因没有细则而成为“一纸空文”的说法给出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即使是实施细则出台,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情况,都要根据其产品、服务做个案分析,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黄勇还指出,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与裁决包括对其市场支配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认定,把垄断行为的结果进行量化与理性分析,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反垄断法》总章对立法意图、实用范围,以及垄断性的内容都作了明确的阐述。此外,《反垄断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将组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还将指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承担反垄断执法。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该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来负责《反垄断法》实施的具体工作。此外,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则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至此,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反垄断委员会从中协调的“3+1”的分权执法模式已基本确定。
下列不属于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是( )。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第8题
A、政府推进垄断性国有企业竞争导向的市场化改革
B、反垄断机关对茅台与五粮液的纵向价格限制实行反垄断处罚
C、政府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大公司、大集团战略
D、政府对石油价格实行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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