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申请办理二级分户业务的()时应向交行提交《交通银行二级分户业务申请书》。
A.开通
B. 变更
C. 撤销
D. 以上都是
A.开通
B. 变更
C. 撤销
D. 以上都是
第1题
A. 《交通银行二级分户服务协议》
B.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C. 《交通银行二级分户业务申请书》
D. 《交通银行二级分户业务办理函》
第2题
A. 《交通银行二级分户业务申请书》
B. 《交通银行二级分户服务协议》
C.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D. 《交通银行二级分户业务办理函》
第4题
B.支付结算业务,包括未在交行开户的个人办理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业务等。
C.电子渠道协议签约业务。
D.其他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业务、交行或人民银行规定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
第5题
对此案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办理电汇手续时,金族公司的帐面上有足够的款项。由于下关交行一方面未能及时将款项汇出,另一方面又将后收的支票先行兑付,以致不能电汇,使金族公司蒙受损失。因此,下关交行应当零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金族公司有义务搞清楚自己帐面的存款余额。他们在明知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在同一天签发电汇指令和支票,有明显过错。第二,见票即付,是支票的最基本特征之一。下关交行收到金族公司签发的支票时,该公司帐面上确实有款。下关交行接票后付款,是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银行结算办法》第20条规定:“需要向外寄拨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于当天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下关交行在接受电汇委托后,既可以在当日办理,也可以在次日办理,而且该规定没有说必须在次日何时办理。下关交行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向金族公司的会计声明须次日汇出,对方没有异议,所以下关交行准备在次日汇款是无可挑剔的。第四,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银行必须先办理电汇,再办理支票付款,因此那种认为下关交行应当先办理电汇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第五,让下关交行在收到支票的情况下,故意压下支票先办理电汇,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对支票持有者显失公平。因此,金族公司的损失应当自负。法院的判决与这种观点相符,驳回了金族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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