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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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4年7月,大龙有限公司成立,李某出资30万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12%)成为公司的股东。2005年11月,大龙公司股东会做出增资200万元的决议,由小龙公司、王某增加投资。公司在会后变更了工商登记。增资后,李某的出资比例下降至5%。经查,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未作规定,且李某未得到通知参加11月份的股东会会议。在这种情形下,李某可以()
A.以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作为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大龙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的行为
B.以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作为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
C.以股东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大龙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的行为
D.以股东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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