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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男、汉族)22岁,乙(女、汉族)18岁,利用熟人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未共同生活。结婚登记前,甲送给乙家10万元彩礼,乙家利用10万元彩礼炒股票,获得收益3万元。结婚登记后,甲之父母为甲购买婚房一套,并登记在甲之名下。3年后,乙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乙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B. 甲可向乙主张13万元的返还请求

C. 甲可向乙主张10万元及其利息的返还请求

D. 婚房一套为甲之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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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六、(本题25分)

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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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被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甲县乙乡农民,住甲县乙乡丙组。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多次以自制的“祖传秘方”从事蛇伤诊治活动,并向就诊人收取治疗费。2006年4月5日下午,甲县乙乡村民郭某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到陈某家中医治。陈某即用“祖传秘方”自制的青草药汁调酒让郭某服下,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下方的布绳解开。尔后,陈某又将自制的青草药剂让郭带回敷伤口,并表示经其治疗不会有事。郭的家属当即付给陈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医疗费。当晚,郭某出现浑身不适、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家属又到陈某家中反映病情,陈某再次表示,郭某的反应是正常的,不会有事。至次日,郭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血性胃内溶物,少量血尿,伤肢肿胀等症状。郭的家属见势不妙,即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郭某即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甲县医院诊断报告和甲县检察院法医鉴定证明,郭某系蛇毒作用并延误医治时间,造成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而死亡。陈某于200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甲县公安局逮捕,现关押在甲县公安局看守所。2006年6月26日甲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甲检刑诉第34号以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委托甲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甲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假设你是甲县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本案的一名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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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方某某,男,21岁,汉族,原系某大学学生,居住在甲市A大街53号。2002年8月5日.大学生宋某某与该学校清洁工刘某发生争执,刘某伸手对宋某某猛击两拳。这时,在附近的钱某、付某等两名清洁工也围上来。宋某某还手反抗,遭到上述三人的拳打脚踢,被打倒在地。宋某某满脸是血,眼睛被打肿,鼻梁被打歪。此时经过的其他同学纷纷呼喊:“别打了,别打了!”但刘某等三人仍不住手,继续揪住宋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这时宋某某的同学方某某忍无可忍上前劝阻,当即受到辱骂,还被猛击一拳。而刘某等三人见其前来劝阻,扔下倒地受伤的宋某某,开始围攻方某某。方某某被打倒,顺手抄起一张凳子,站起身朝向他冲过来的清洁工砸去,正砸在钱某的头上,致使钱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当即死亡。甲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天将方某某予以拘留,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8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方某某逮捕。经侦查认为,方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侦查终结后 。干10月1O日移送甲市人民检察皖审查起诉。

如果你是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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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

××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了一个螺丝,这不能说明符合安全要求,而且同时北楼宾馆238房间的旅客也报案被盗。7月25日下午我在杨××陪同下去派出所报案时,派出所的警察也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安全情况不好,因此被告认为安全保卫工作并无疏漏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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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 (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 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下午,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工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1)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 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而此时王某也发现章某在欺骗自己,于是跑到当地派出所告发章某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询问得知详情后,迅速包围了酒店,但是章某负隅顽抗,后将吴乙杀害。最后章某被逮捕?

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基本原理,分析本案如何定罪和量刑(量刑只需说明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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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02年3月28日夜,张甲、李乙、赵丙和孙丁四人在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其间张甲见到孙丁有偷牌的小动作,与之发生口角。至次日凌晨,张甲将随身携带的4800元全部输光,遂散场。张甲在回家途中遇见孙丁,张甲认为自己输钱与孙丁打牌不老实有关,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于是,张甲上前索要自己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不允,双方发生厮打,结果张甲按倒孙丁,并从其衣袋拿走5000元钱。孙丁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妻子,孙妻向公安局控告,遂案发。本案做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面是检察院的抗诉书,请指出其中的错误。

江东省山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被告人:张甲,男,现年21岁(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东省山北市人,系山北市山南区印刷厂临时工,住山南区印刷厂宿舍。

被告人张甲抢劫一案,由山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4月20日移送山北市山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5月10日向山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30日山南区人民法院以【2002】山法刑放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宣告被告人张甲无罪。山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误,于2002年6月15日提请本院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2年3月28日夜7时许,被告人张甲到朋友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同时还有赵丙和孙丁参与,至次日凌晨6时许,张甲自带的4800元钱输光,遂散场。在离去的路上,张甲遇到孙丁,张甲想起当晚打麻将时,孙丁曾有偷牌的行为,并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张甲于是上前要求孙丁退还其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说他赢的钱主要是赵丙输的,不同意张甲的要求。张甲遂即对孙丁进行殴打,并将其按倒在地,从其衣袋里强行搜走5000元钱,然后离去。

被告人张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与孙丁等人因赌博产生纠纷,张甲夺走的赌资不属于孙丁的合法财产,且在争夺赌资过程中,张甲与孙丁均实施了互殴行为,本案是一般治安违法案件,不能认定张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山南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以抢劫金额与财物的性质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劫夺行为即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改判。

检察员:王某某

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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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男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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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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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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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男的法定继承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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