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公司委托其业务员李某到上海购买冰箱500台。李某到上海后,很快与一生产冰箱的厂家签订了标的为500台冰箱的合同。之后,李某在上海看到山地自行车很畅销,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以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一自行车生产厂签订了山地自行车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购买山地自行车1000辆,货款总计50万元,自行车厂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发货。李某回到单位向公司领导告知了订购山地自行车一事。公司领导认为订购50万元的山地自行车,一是占用本公司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动;二是山地自行车在本市的销路不是很好。 于是要求李某速去上海撤销购销合同。与此同时,百货公司也向自行车厂发去书面通知,表示要撤销此合同。然而,自行车厂在与李某签订合同的第5天就已经发货。李某到上海后,合同所涉及的1000辆山地自行车已经发货,自行车厂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货款,而百货公司拒付,表示李某未得到购买山地自行车的授权,订立该项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范围,且李某的越权代理公司不追认,故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百货公司无关,应由李某自己承担。双方交涉未果后,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 本案例中,百货公司是否可以拒付货款? 百货公司事后撤销合同的表示能否构成对李某代理权的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