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审查的内容不包括()。
A.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
B. 相关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 出票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D. 申请人的保证金来源
A.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
B. 相关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 出票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D. 申请人的保证金来源
第1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2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第3题
4月5日,为向D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A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4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丢失,被王某拾得。4月20日,王某伪造了D公司的签章,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E公司。
7月5日,持票人E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
7月1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D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以出票人8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第4题
A.2012年12月8日
B.2013年1月8日
C.2012年11月15日
D.2012年12月25日
第5题
B.承兑行承诺付款方式和内容是否有效
C.严格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执行
D.开证行与银行是否有代理行关系
第6题
(1)企业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厂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万元的物资。由于陔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在途中将其装有银行本票的提包丢失。随后,甲工厂根据该采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遗失情况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2)企业向F公司购买一批物资,向其交付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F公司,付款人为G银行。因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该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为35万元。F公司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G银行提示付款时,G银行拒绝付款。
(3)企业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8年6月5日结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工厂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3)请问G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驶追索权?
第7题
(1)因关联方回函的可靠性较低,A.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对应收关联方乙公司的重要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不实施的函证的理由,并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结果满意。
(2)A.注册会计师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水平,在期中审计时对截至2017年9月末的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在期末审计时对剩余期间的销售和收款交易实施了控制测试,结果满意。
(3)A.注册会计师于2017年12月31日对甲公司期末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监盘,发现缺失一张大额票据,财务经理解释该票据已交由银行托收。A.注册会计师向出票人寄发了询证函并收到回函,结果满意。
(4)因未收到应收丙公司款项的询证函回函,A.注册会计师将检查期后收款作为替代审计程序,查看了应收丙公司款项明细账的期后贷方发生额,结果满意。
(5)A.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现场执行期末审计时,为及时获得回函,要求被询证方将回函寄至甲公司。A.会计师作为收件人直接签收了回函。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第8题
某国有大型矿山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1年5月北京市国税局派员对其2010年1月~2011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铁矿石业务,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企业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购货方需在规定的时问内付款,否则需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因购货方延后付款,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605万元,收到汇票后大型矿山直接向银行承兑。该矿山对该笔业务申报的销项税额为85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605万元的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局于2011年5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矿山,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1年6月13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6102.56元。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判断北京市国税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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