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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17年 10 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对前来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的当事人先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法院将给予双方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本院申请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冷静期;冷静期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可到法院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对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门洪科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有些起诉离婚只是源于冲动、赌气或者双方父母的过多干预。这时,如果直接进入程序,往往会“生米做成熟饭”,将危机婚姻拉上离婚“快车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作出要求,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但也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适用“冷静期”,如果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严重家暴等行为,法院会尽快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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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7年3月,张某与妻子离婚;同年5月,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私人到日本经商办企业。张某对上述事项未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直至2017年6月,有群众反映张某有关问题,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时,张某才向组织报告上述事项。问:张某是否违反《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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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和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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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例 1 : 2005 年 2 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张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要求张某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 “2004 年 4 月 9 日 ,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 20000 元 ” ,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 2000 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 “0” 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上面案例中的证据没有被法院所采信,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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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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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乙为夫妻,乙于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调解书于2006年8月20日送达甲签收后,甲于8月22日向人民法院表示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表示反悔,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撤回调解书,另行判决

B.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C.离婚案件不得申请再审,驳回甲的请求

D.甲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反悔,如果调解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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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齐某与邹某于2001年3月25日在甲市A区登记结婚,2004年12月31日邹某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与齐某离婚的诉讼,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邹某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甲市的C区,齐某的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甲市D区,齐某和邹某婚后住该市C区。

  请问:(1)本案应当由哪个区的法院管辖?

  (2)受案的B区人民法院能否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请说明能或不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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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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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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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张三与李四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张三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张三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李四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李四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李四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 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 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李四已于 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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