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其所在工厂经理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
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小区保安室。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保安员与江某随即将王某扭送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审查,王某是由于对江某以其偷拿单位东西为名予以开除并拒绝给其发放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不服且几次与江某交涉未果而意欲报复江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涉嫌放火罪,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王某,男,1991年6月11日生于某市,某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123号。1998年至2005年在××小学读书;2005年至2008年在××中学读初中;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在××厂工作。案件承办人为许××。文书制作日期为2014年3月16日。附:《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