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已使用了2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过了几天,乙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甲的名义出售给丙,价格为35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丙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甲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乙的行为,十分愤怒。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乙向丙出售Modem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行为。因为乙自始没有处分权
B.乙向丙出售Modem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
C.丙可以主张取得Modem的所有权,依据是构成了善意取得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