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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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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可以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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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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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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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随车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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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专用车辆运输放射性物品过程中,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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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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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按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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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任何单位都可以申请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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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可以申请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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