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刘女士及朋友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旅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行程结束后,刘女士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旅行社违反约定,将长城的游览时间由原本的三小时缩短为二小时,导致她们匆匆忙忙,未能玩得尽兴,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经查,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长城的游览时间为三小时,因导游担心回程遇上堵车高峰,因此作出提前返回的决定。请问,导游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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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乐山”六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出游时间为4月30日至5月5日。4月30日,赵先生跟随旅游团高高兴兴地出发了。第一天和第二天的行程安排让赵先生很满意,玩得很尽兴。第三天游览成都,晚上到达酒店后,赵先生发现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并非为合同中约定的“三星酒店”,而是当地的政府招待所。经询问得知,因五一节期间游客众多,旅行社未能预定到三星级的酒店,于是选择了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建造和装修的当地政府招待所。赵先生回程后,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问,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当对赵先生作出什么赔偿?
第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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