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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次承认电子邮件、传真的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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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你认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使用的OICQ是否构成对美国在线公司的侵权?为什么?

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及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开发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本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这家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及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和www.oicq.com,这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和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

(1)腾讯公司在所争议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

(2)腾讯公司对于所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两个所争议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于言语不同国际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国界、无处不在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域名www.oicq.net与www.oicq.com转让给投诉人美国在线公司。

你认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使用的OICQ是否构成对美国在线公司的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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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如果你是美国在线公司,请谈谈有利于本*公司的事实和理由。

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及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开发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本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这家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及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和www.oicq.com,这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和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

(1)腾讯公司在所争议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

(2)腾讯公司对于所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两个所争议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于言语不同国际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国界、无处不在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域名www.oicq.net与www.oicq.com转让给投诉人美国在线公司。

如果你是美国在线公司,请谈谈有利于本*公司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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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如果你是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的代表,请你谈谈有利于腾讯公司的事实和理由。

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及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开发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本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这家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及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和www.oicq.com,这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和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

(1)腾讯公司在所争议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

(2)腾讯公司对于所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两个所争议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于言语不同国际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国界、无处不在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域名www.oicq.net与www.oicq.com转让给投诉人美国在线公司。

如果你是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的代表,请你谈谈有利于腾讯公司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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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什么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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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域名与商标有何区别?请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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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以下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A.其主体范围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

B.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C.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D.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F.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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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以下说法中,属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的有()

A.立法的速度快,周期短

B.立法的范围广,跨度大

C.立法的实践强,次序变

D.立法的不平衡,差距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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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采用的是以下()种立法模式。

A.修改适用模式

B.专门立法模式

C.政策为主、立法缓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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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环境是(),电子合同生效的确认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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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电子商务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制度;()法律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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