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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A.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
B.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C.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记载不符的,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300-3000元罚款;
D.为违法经营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储藏场所或运输工具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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