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
A.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 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B.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C.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D.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