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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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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3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第4题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五条规定: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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