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
第1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看,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的罚款。
第3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 )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旭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4题
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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