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某(17岁)、牛某某(20岁)殴打唐某某致重伤一案,经Z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6月6日,移
案情:马某某(17岁)、牛某某(20岁)殴打唐某某致重伤一案,经Z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6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马某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Z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唐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唐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6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Z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7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7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唐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蒋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7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7月29日,法院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1年。判决确定后,蒋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马某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题:
人民检察院为马某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