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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0年11月5日,吉林省辽源矿务局西安煤矿四区小井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1人,重伤2人,直

接经济损失227.2万元。

[矿井概况]

发生事故的矿井是隶属于辽源矿务局西安煤矿的矿办小井,是西安煤矿四区的生产区域。该小井生产系统独立,1980年建设,1981年建成投产,年生产能力3万吨。工业储量90万吨,可采储量70万吨,现已开采19年,剩余可采储量7万吨。现有职工165人。 1999年实际出煤3.3万吨,2000年1~10月份实际出煤2.4万吨。

该小井位于辽源煤田东侧,其开采水平上限150m,下限-42m,现开采到-12m水平。开拓方式为片盘斜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矿井总人风量为532立方米/分,总排风568立方米/分。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81立方米/吨,属低沼气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48.8%。

该小井采用非正规巷道后退落垛式采煤方法,目前只有一个沿-12水平走向布置的巷道在落垛采煤,原走向长度230米,已回采50米,现剩180米,煤层倾角75~85度,煤层平均厚度5~7米。落垛工作面采用11kW局扇通风,风简直径为385毫米,通风距离 220米。

[事故简要经过及抢险救灾过程]

11月5日上午9时10分入井33人,有区长1人,生产区长1人,段干部1人。分两组作业,一组在一42水平岩石巷道掘进,另一组在-12水平工作面采煤。10时50分,井上翻车工郭昌、付利华听到一声响后,发现井口门往外冒烟,立即向副区长董克香汇报。区里马上向局矿逐级汇报了该小井发生的这起瓦斯爆炸事故,辽源矿务局及西安矿领导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王国发对事故抢险救灾处理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副省长李介车、副秘书长刘仰义亲自带领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一司副司长付建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辽源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迅速赶到现场,帮助指挥抢救工作。李介车副省长亲自主持研究了事故抢救方案,对恢复灾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以及处理巷道冒顶提出了四条具体意见,按照领导的要求,事故抢险指挥部采取措施,于5日17时开始先后恢复了全井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和运输系统,探险救人,迅速抢救出灾区2名受伤人员和13名遇难者。后期集中力量恢复处理灾区冒落巷道110米,于22日16时40分将另外18名遇难者全部找到,抢救工作结束。

[事故直接原因]

矿井通风方式由抽出式改为压入式,采空区瓦斯被压出,工作面局部通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工作面放炮引燃瓦斯,造成瓦斯爆炸。

1.瓦斯积聚原因分析:调查认定该小井虽为低沼气矿井,但工作面采空区滞留大量瓦斯。11月1日将矿井通风方式由抽出式改为压入式,使采空区瓦斯被压出,加之工作面局部通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

2.火源分析:经勘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其理由是:经勘察该工作面无自然发火,在遇难人员中未发现带烟、带火,电气设备及矿灯均不失爆,可排除上述引爆火源;而在工作面作业的16名遇难人员全部集中躲避在距工作面36.5米的巷道拐弯处,靠工作面最前面的遇难者是放炮员,放炮器就在其身边,处于起爆状态,放炮母线从工作面沿巷道悬挂,可认定放炮时引发了瓦斯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

1.局、矿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存在差距,未能把安全摆在首位来抓,重视大井的安全,忽视了小井的安全,尤其是在生产旺季,制定奖罚办法,未与安全挂钩,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

2.局、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做到分兵把口、各负其责,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局、矿业务保安部门对矿办小井安全抓得不紧不严,不能完全尽到业务保安责任。

3.采煤方法不合理,采用非正规采法且现场管理不力。在未掘上行风道的情况下,对采空区瓦斯积聚和溢出未能采取针对性措施。采区设计阶段高过高,回采时又随意加大,增加了瓦斯管理的难度。

乙矿井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检员未能做到专人专孔专职专责,保证不了正常瓦斯检查。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不善,出口风量不足。该井无采暖设施,导致一年改两次风,加大了通风瓦斯管理的难度。

5.有关人员规程措施观念淡薄,贯彻执行不认真。改压入式通风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审批。在局未批改风措施的情况下,小井擅自改变通风方式。改风后未按局规定使用乳化炸药。

6.局、矿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素质低,未能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和群安网员的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防范措施]

1.各级干部要切实强化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组织职工深入开展好安全思想整风和安全生产整顿活动,认真解决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做好安全工作。

2.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以风定产”原则。非正规巷道采煤必须沿顶板送上行风道,构成负压通风系统,否则不许回采。

3.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各业务保安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必须体现在具体工作措施,帮助基层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上。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和抽查力度。做到24小时有干部在井下现场真抓实干严管,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措施,局、矿领导要坚持深入井下,强化安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职工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能力。

1.该事故调查组应由谁组织成立?

2.该事故的调查应该按哪些规定执行?

3.事故调查组在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做到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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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年×月×日,某矿已二采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4人,受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984.5万元。该矿

199×年×月×日,某矿已二采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4人,受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984.5万元。

该矿始建于1958年,设计能力120万吨/年,1986年完成改扩建,能力提高到180万吨/年。1995年实际产量250万吨。该矿井田面积1.9万平方米,可采煤层10层,可采储量1.22亿吨。矿井为立井开拓,分一、二水平开采。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有4个回风井。井下采用皮带运输,主井使用9t箕斗提升。发生事故的已二采区位于二水平南翼,采用对角抽出式通风方式,瓦斯绝对涌出量为23.7m3/min,相对涌出量为19.2m3/min;煤尘爆炸指数为33.03%~40.01%。

事故当日18时15分,矿调度室接到已二采区高强皮带头司机胡某电话报告:“已二高强皮带巷出现大量煤尘烟雾”。随后,-320水平调度员杨某报告:“-320调度室门口出现水泥尘雾,并有反风现象”。18时49分,综四队任某报告:“在通排轨道向上走时,听到一声巨响,接着一股强风把安全帽吹掉了”。闻讯后,两个救护分队奉命从北翼入井到已二采区。随后有11个小分队共87名救护队员相继赶到该矿,参与抢险救灾。

为深入灾区搜索抢救遇险人员,确保抢险过程中不再发生爆炸、冒顶事故,指挥部决定全力处理冒顶,进行排水,恢复被毁坏的巷道和通风、瓦斯监测设施。22日24时,采区通风系统其本恢复正常,运输、洒水灭尘、供电系统部分恢复,从而开始处理冒顶、排放瓦斯、巷道排水。26日将遇难矿工75名运至井上,但仍有9名尚未找到。

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已15-22210工作面的己15、已16、已17三层煤合层,且受牛庄向斜构造的影响,使煤层瓦斯含量增大,多头扩帮放炮作业又造成瓦斯大量涌出;切眼后贯通后,由于该区域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瓦斯积聚,放炮作业时引起瓦斯爆炸。

同时,还有以下几条重要原因:

1.严重超通风能力违章生产。如按年计划产量需要总风量为20397m3/min,实际供风量仅有16757m3/min,缺风3640m3/min,造成矿井为完成产量计划而超通风能力生产。在矿井风量不足,瓦斯频繁超限的情况下,仍违章生产。

2.瓦斯监测设施管理不善。1995年下半年后,该矿瓦斯涌出量增加,综采工作面频繁断电,影响生产。为了不使瓦斯超限断电,矿决定把瓦斯传感器探头数值下调0.2%~ 0.4%,造成在长期瓦斯超限情况下冒险作业。同时,瓦斯探头还多次被炮泥、塑料布、衣服等堵塞,使井下瓦斯情况在监测系统中显示不出来,甚至破坏断电功能,使瓦斯超限也不能断电,导致超限作业。

3.已二采区22210掘进工作面在瓦斯涌出量较大的情况下,前面掘进作业,后面同时扩帮,严重违章作业。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矿井风量计算的要求是什么?

2.煤矿需要哪些通风设备?煤矿需要哪些通风建(构)筑物?

3.总结事故教训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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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年×月×日12时10分,某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包括1名重伤

人员因医治无效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万元。

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2号作业巷无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了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而且该井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在工作面微风、无风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新生煤矿明知南店矿井属于非法矿井,仍擅自决定将该井转让他人经营,允许该井以新生煤矿的名义进行生产;某市煤炭工业局没有对新生煤矿的南店矿井进行过检查,在该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复查验收中把关不严,致使新生煤矿通过了验收;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知没有对新生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测,仍然同意该矿通过专项治理整顿验收;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吸取某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10.20”事故教训,在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没有及时发现南店矿井在大平煤矿“10.20”事故后仍然非法生产的问题。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煤矿煤尘爆炸的条件是什么?

2.防止煤尘爆炸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3.防止煤尘爆炸传播技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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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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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试分析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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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针对上述事故案例,分析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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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食品厂于2000年2月起对本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至5月3日整个工程基本完工。5月9日该厂进行试

用,5月23日,在试用过程中发现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从沉淀池到调节池之间长3m、直径0.3m的水泥管发生堵塞,致使本应该由沉淀池流进调节池的污水,却流向调节池外,使调节池周围的垫方土下沉。23日上午,畜牧公司经理李某、畜牧公司党支部书记方某、该厂厂长宋某共同开会、分析原因,认为是该管堵塞,决定由原施工方负责对管道进行维修。当晚7时 30分,李某找到郑家,当时原施工人员侯某也在场,李某要求郑某明天派人去维修,并商定出在沉淀池与调节池之间挖的维修方案。5月25日7时20分,侯某带着另一个民工王某来到现场,未按昨天晚上定的方案,而是从调节池出气孔处下池维修(调节池出气孔为长60cm、宽40cm,周围有钢筋焊的护栏)。由于该池内三甲胺等有害气体严重超标,三甲胺的浓度是卫生标准的2087倍,侯某下到池中的中途,造成深度麻醉,跌至池底粪水中。李某见状,即喊救人,正在附近的厂长宋某马上去叫人抢救。当时,正在休息的该厂外地工张某、赵某等人赶到现场,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张某即下池去救侯某,同样原因,下去也没上来。赵某见状,只蒙一条毛巾即下池去救人,结果三人均未上来。后经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打捞,但侯某(男,34岁,临时工)、张某(男,31岁,临时工)、赵某(男,29岁,临时工)三人均已死亡。

根据上述事故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这起事故的原因。

(2)针对上述事故所涉及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根据这起事故的特点,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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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事故经过: 某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该工段414平方米厂房,全部被摧毁,相

事故经过:

某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该工段414平方米厂房,全部被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公里,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区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 (时值)

最初爆炸的一只液氯钢瓶是由用户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人液氯钢瓶中。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

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相继钢瓶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问题】

1. 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试提出处理建议。

3.试提出防范此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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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事故经过: 1994年1月24日11时25分,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集团公司所属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

事故经过:

1994年1月24日11时25分,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集团公司所属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七井发生于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其中女职工37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七井曾于1992年和1993年被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多种经营公司授予A级质量标准化井。施工七井与六井相贯通的西主运巷,属于技术改造工程,没有设计,矿多种经营公司把此项工程仅作为一般掘进巷道对待。局多种经营公司对该项工程没有引起重视,只是口头同意,没有制定贯通后相应的可靠的隔爆等安全措施。

1月24日早6时40分,七井井长刘某、生产副井长刘某,六井井长李某分别召开七井、六井班前会。会议按照矿多种经营公司22日决定,对各井25日停产放假一事做出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所属各段队当班的工作做了安排布置。8时左右,七井87人,六井24人分别入井。

当天正值公司对各井进行月末验收,七井主任工程师黄某和七井各段段长与公司

地测科主测王某等4名测工入井,对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工作面进行检查验收。

七井于9时停电,七井左三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因故障于1月22日拆除,至24日仍未能及时更换。井下停电停风,引起瓦斯积聚。

停电后,工人仍在井下工作。11时25分,在左三工作面,放炮员正在进行放炮作业,其他人员处于躲炮位置。因放炮员违章使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在99名遇难者中,七井遇难人员多为冲击伤,而六井遇难人员均为一氧化碳中毒,冲击伤不明显。

当天,七井主任工程师黄某和七井各段段长与公司地测科主测王某等4名测工对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工作面地质变化和瓦斯量增加未予以重视,当时验收了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并于11时许升井。刚升井就听到井筒传出一声轰响,爆炸发生了。

事故调查发现,七井制定了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瓦斯巡视员对巡视路线、巡视点和检查时间、巡视记录不清;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等)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对女职工入井问题,矿务局始终没有彻底解决。

【问题】

1. 试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提出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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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修造船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厂修船船坞几天前有一艘外国船籍的油船(约9万吨)入坞,更换侧罐的

外板和中央罐的船底外板。

事故发生当天,准备更换其中的左弦3号侧罐(长约40m、宽约10m、高约20m)的外板。上午在罐内装配脚手架,然后由10个人开始对罐内施工部分进行清扫,把堆积在外板更换部分的休息室上的残泥用锹、钩刮铲装在容器里,吊到船底。

下午在清扫的同时,又有6人开始外板打眼和切割,用气焊在外板上开大致等间隔的换气孔,同时进行休息室和外板接头的切割,气体(乙炔和氧气)是从甲板上的气体转撤器通过软管输入的。作业时已预先在罐底灌上水,并且是在除完泥渣的地方进行的。

但是开始打眼和切割约1小时后,油罐内发生火灾,从事该项作业的6人和清除泥渣的1人向油罐外躲避,其中6人行动较慢,在升降梯等处被烧死或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油罐上部气割或切割的火星引着下部休息室残留的泥渣,又引起其他处残留的泥渣燃烧。罐底的水量少,刮落的泥渣没有完全被水盖住,从而引燃船底泥渣,这也是使火灾扩大的原因。

该造船厂每天定时测定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及氧气浓度,根据测定结果,标明场所是否可以进行烟火作业,对该船3号侧罐内的作业,请扫组和焊接组之间预先也商议了计划。明火作业时,对有无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充分注意到了,但对泥渣这一可燃性物质,对它的易燃程度、应除去的量、残存泥渣的分布状态和使用明火场所的相互位置关系等则没有从安全角度出发给予足够的考虑。油罐维修作业中,泥渣的存在不论在安全方面还是在劳动卫生方面,都是应经常充分考虑的事项。像这种气割火花引起泥渣着火,初期灭火失败导致火灾的事例时有发生。这类事故有时是发生在油罐内,因此不易躲避,换气也困难,往往造成重大人身事故,为了作业安全,必须事前进行慎重的研究。

这次事故存在的问题是:

(1)罐底部盛水不足;

(2)消防水管虽然拉进罐内,但负责使用的人着火时不在场,未能有效地利用;

(3)带进罐内的灭火器不够用。

为了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须采取的措施是:

(1)明确清除泥渣的判断标准和确立按该标准建立的现场检查体制;

(2)规定相应的烟火作业限制(包括禁止);

(3)调整作业间的联系;

(4)推行以作业指挥人员为中心的安全作业;

(5)确保避难通路、避难口和按需要设置、装备报警器;

(6)配备一定数量合适的消防设备和掌握使用方法。

【问题】

1. 进入设备内作业的危险因素是什么?

2.进入设备内工作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防护?

3.进入设备内动火工作应注意什么?

4.对于未知的危险因素辨识,可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分析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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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事故经过] 2005年2月14日15时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某煤

[事故经过]

2005年2月14日15时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某煤矿某立并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2005年2月14日15时3分,某煤矿调度室接到立井调度室汇报:“井下可能出事了!”矿调度室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曹某等领导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当时判断可能在井下331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15时25分,矿调度室向局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同时向井下另一个采区即 242采区发出紧急撤离人员的通知,并组织各区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派人到井下调度室设置警戒,防止撤离人员误入灾区。接到事故报告,阜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时50分,阜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调动5个救护小队赶赴事故矿井,随即又组织3个备班小队相继到达事故矿井。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共调动省内10个救护小队,先后在灾区救出伤员16名,发现遇难者197人,设置临时风墙4处。截至21日23时55分,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在3316回风道冒顶处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共发现214名遇难矿工。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满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工资科科长,负责与铁法、温州外包工队签订合同、核定外包工队人员工资。在与外包工队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便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收受两个外包工队的贿赂款共计8.64万元人民币。现已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朱某,事故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在没有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承揽事故煤矿井下作业工程,伪造公章两枚、委托代理书一份,与该矿签订了劳务合同;对本队下井作业人员长期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问题管理不力。因涉嫌伪造公司、单位印章罪,公安机关已作出取保候审处理。

(3)宋某,事故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331采区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决定开掘联络巷;在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的情况下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长期使用外包工队进行井下施工作业,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2004年4月1日后,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对“一通三防”、机电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整改,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陆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安检科全面工作。对该矿井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不制止、不处罚;发现井下无证电工违章进行作业的情况后,没有进行制止;2005年2月14日,作为当日生产值班领导,擅离职守,带领本科室当班人员外出喝酒,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回到工作岗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

2.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王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瓦斯监测工作。对事故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监管不力;对地面瓦斯监控系统检修、维护不及时,在其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没有督促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柴某,事故煤矿通风区区长、党支部委员,负责通风区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前在瓦斯监控中心,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指挥、处置不当,没有按规程要求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了处置时机,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杜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出事立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失职。对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对井下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监管不力,曾在井下发现铁法队作业人员宋某等经常携带电工工具,但从未对其持证情况进行核实,也未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孙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机电科科长,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分管矿机电区、机电队。对铁法外包工队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监管不力;未对铁法外包工队工人经常违规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问题进行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魏某,事故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责该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对冲击地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严格落实《331采区综合防治措施》中取屑次数的规定,未能认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张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全矿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工作。对该矿安全培训工作管理不力;对外包工队井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证情况不掌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安某,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井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井下安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对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联络巷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未能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电工作业和331采区劳动组织不合理的问题;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王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对铁法外包工队的井下掘进施工管理不力;对该队工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情况没有进行过检查,未能发现该队工人长期违规、无证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对瓦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监管不力;未能有效解决通风和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特殊工种人员不携带便携仪的问题失察;对该矿斜井长期将自救器发放到个人自行管理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王某,事故煤矿副矿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的生产指挥、调度和管理工作。对该矿井下劳动组织不合理,多工种交叉作业的问题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对调度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井下矿工长期不携带自救器、特殊工种人员不携带便携仪的问题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申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失职,对外包工队在机电管理方面以包代管;对该矿机电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外包工队特殊工种无证上岗、长期进行井下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侯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防冲击地压、防排水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工作失职,在负责采掘施工设计中,对该矿331采区进、回风巷的设计未贯穿整个采区、延伸不到位;在组织修改该煤矿出事立井改扩建施工中,没有按设计要求组织331采区专用回风道的施工项目;对冲击地压危险性重视不够,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存在漏洞,在接到该矿3316外风道2005年2月4日至7日钻屑值超限报告后,没有安排再次打钻取屑,进一步对冲击地压的危险进行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曹某,中共党员,事故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计划、采掘设计等工作。工作失职,在3315采煤工作面和3316准备工作面风道之间联络巷的开掘过程中,参与研究并组织安排生产技术科进行修改设计,未按规定报批便组织施工;对331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和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延伸不到位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明知集团公司下达的2005年生产计划(145×104吨)会造成采掘关系严重失调,未提出调整意见,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致使采掘关系严重失调、多工种交叉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王某,事故煤矿党委书记。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监督检查不力;对所属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不力;对干部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沈某,阜矿集团公司物资分公司采购部业务员,负责综合保护装置的采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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