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腾讯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A.数字
B.图形
C.气味
D.三维标志
A.数字
B.图形
C.气味
D.三维标志
第1题
A.4年
B.6年
C.8年
D.10年
第2题
2004年3月27日,张某(原告)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150公斤枣仁(中药材)到某市。货物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但因铁路部门延误,该批枣仁4月8日才装车发运,至4月17日运抵某车站(被告)。张某在提货时对枣仁逾期运到未提异议,但发现枣仁由于干燥度不够,有霉变现象,即要求赔偿,未获解决,遂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查明该批枣仁均有不同程度的霉变,已不能使用。枣仁每公斤单价为20元,共计损失20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质量合格的枣仁不会发生霉变;该批枣仁霉变是其本身干燥度不合格所致。
问:(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3题
A.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D.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第4题
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A.有,因为乙公司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没有,因为乙公司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C.有,任何主体认为该决定不合理,都有原告资格。
D.没有,该决定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2、在问题一中,哪个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甲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
B.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立案后应该在()内做出一审判决。
A.1个月内
B.2个月内
C.3个月内
D.6个月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哪一种规范性文件?()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单行条例
第5题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第6题
500 000元,法院2012年2月12日做出了判决,甲公司需在判决后30日内向原告赔偿400 000元,甲公司已经于判决当日执行。甲公司在2011年12
第7题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卫生间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其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则辩称:本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制定的“ 068号通知”中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1996年2月29日,原告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因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并当即停止原告的考试。学校根据“068号通知”的规定,于1996年3月5日在学校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中通报了原告考试作弊一事,并决定对原告按退学处理,之后向校内有关部门发送了对原告按退学处理的九联单,通知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校内信箱向原告所在的学院送去了九联单中属于原告本人的一联,至此原告的学籍已被取消。但由于原告本人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原告在退学后仍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原告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表明原告的学籍已经恢复。原告已经不具备学籍,也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被告不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田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考试作弊,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退学处理决定未直接向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未允许田提出申辩意见,不具有合法性;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请查阅法律文件,找高等学校作为公行政主体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纪律处分、发放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2.请分析本案的处理体现了行政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第8题
2011年8月,甲公司因严重违约而被乙公司起诉,原告提出索赔
500 000元,法院2012年2月12日做出了判决,甲公司需在判决后30日内向原告赔偿400 000元,甲公司已经于判决当日执行。甲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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