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告人林大伟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日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镇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问题: 1.林大伟获得的1万元奖金属于谁所有?为什么? 2.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3.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处什么刑罚? 4.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中的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