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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事故简介] 2002年5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某饮食服务公司宿舍楼在拆除过程中坍塌,造成4人死亡,2人

[事故简介]

2002年5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某饮食服务公司宿舍楼在拆除过程中坍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发生经过]

临沂市某道路拓宽拆迁工作中,拟拆除一幢宿舍楼。该工程由临沂市某区拆迁办公室与该区桃园村农民郭、李二人订立了房屋拆除合同。之后,郭、李二人又将此拆除工程非法转包给了郯城县周庄村的农民周某,周即雇用本县民工进行拆除。由于不懂建筑结构和相关施工技术,也无拆除资质,故不会编制方案和拆除前的交底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因此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统一指挥,不按程序施工。当电焊工正在切断建筑物钢筋时,另一部分农民已在将宿舍楼用钢丝绳及手拉葫芦加力拉紧,由于切断钢筋与拉紧钢丝绳作业配合不当,在切断钢筋的同时,继续拉紧的钢丝绳导致墙体失稳倒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拆除工程无施工方案,现场无统一指挥,致使工人对操作程序不清、配合不当,在人员尚未疏散时便开始拉紧钢丝绳,且电焊切割人员仍在切割钢筋,当钢筋切断时,楼房倒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由于拆除工程的承包人属无资质承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查资质,因此带来一系列隐患,承包后,又无相应管理办法,以包代管严重失控。

[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2.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现场直接指挥拆除工程负责人农民工周某,本人由于不懂拆除工程施工技术,也无相应资质,预先无方案指导,也未向拆除农工民进行交底,盲目施工导致楼房倒塌,死亡4人,重伤2人,负有直接责任。

3.本次事故的发包单位是临沂市某区拆迁办公室。该拆迁办公室对房屋拆除工作无明确管理措施,任农民工再次转包,完全成为一种买卖的商业行为,失去了对人的安全的保护,违反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该拆迁办公室的上级单位应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事故的预防措施]

本次事故的主要问题是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房屋拆除工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办法并加以贯彻实施,因此,任意将工程发包,未纳入法制管理,而带来施工管理的混乱。所以,临沂市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建筑法》,制定相关规定,杜绝违反规定随意发包拆除工程。

[专家点评]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改造,房屋拆除工作也相应增多,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了解拆除工程技术复杂性及危险性,致使施工中连连发生事故。为此,国家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具备安全保证条件。《建筑法》自1998年3月起实行,然而至今并没引起该事故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足够重视,仍然违法发包,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必须引起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我们常说要提高法制观念,但不能只是作为一句空话。一个地区如果置《建筑法》规定于不顾,连连发生违法施工,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必然反映,这不只是哪一个单位或哪一个私人包工队问题,而是地区的有关领导的问题。

1.建筑施工的特点有哪些?

2.拆除工程的安全措施中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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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7年9月2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齐贤镇阳嘉龙村绍兴市兴齐物资有限公司职工在废旧金属仓库搬弄废

旧钢瓶时,违章作业,导致钢瓶内氯气泄漏,造成在场4名职工出现轻微中毒症状。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县委书记徐焕明立即作出重要指示:一是要把救治伤员摆在第一位,确保人员安全;二是要迅速、周密地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三是县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要举一反三,规范废品收购行业,并加大对废品收购中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县委副书记、县长冯建荣也立即作出三点指示,一是要全力以赴救治好伤员;二是全力控制好危险源;三是及时通报全县,警示和教育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好节前安全防范工作。两位主要领导还亲自赶到县中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县领导陈吉安、孟柏干、赵建国、张荣社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施救和处置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立即划出警戒线,疏散周边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县消防大队及时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段并用生石灰中和;县环保局则对区域内空气污染进行检测;县卫生局对受伤人员全力救护;县安监局、应急办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到晚上7点左右,事故现场氯气污染源基本得到控制。

如果你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检查现场时要重点检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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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该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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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从该事故中总结出的结论和教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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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

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

(1)分析事故的性质及责任。

(2)应用《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进行剖析。

(3)分析本事故案例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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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事故经过] 某年11月12日13时许,家住如东县某镇三民村的养殖专业户张某雇请本镇三民村曹某,黄海

[事故经过]

某年11月12日13时许,家住如东县某镇三民村的养殖专业户张某雇请本镇三民村曹某,黄海村夏某,兴港村薛某,长东村陈某、沈某、钱某、黄某,张何村周某等8人,连同本人共9人分乘两辆手扶拖拉机(一辆手扶拖拉机有牌照,由机主薛某驾驶,有驾驶证;另一辆手扶拖拉机无牌照,机主为陈某,先由陈某驾驶,无驾驶证,至陈某工作的养殖场后,换由沈某驾驶,沈有驾驶证,但未验证),到距海堤8公里外的“肉饼沙”滩涂紫菜养殖场从事搭架子、放苔绳等生产作业。同时,家住该镇黄海村的养殖专业户蔡某与岳父陈某、妻子陈某,雇请陆河村袁某共4人也合乘一辆手扶拖拉机(无牌照,机主为蔡某,由袁某驾驶,无驾驶证),到“肉饼沙”滩涂从事紫菜生产作业。

约在18时稍前,蔡某等人想先返回,但发动时发现手扶拖拉机离合器失灵,袁某就向张某等人求助,请他们在返回时帮助修理。18时左右,张某等人生产结束后分乘两辆拖拉机,开到蔡某等人作业处,帮助他们修理拖拉机,拖拉机曾一度被修好,但启动后离合器又告失灵,经再次抢修无效(整个修理过程耽误的时间近20分钟)。蔡某等人又请求张某等人,要他们用绳索把已坏的拖拉机拖走。

从“肉饼沙”到海堤需经过三处“马腰”(即中间为高地,四周为丫槽的滩涂)。返程时,其中一辆拖拉机因未拖带,前进速度较快,当行至第一处“马腰”(东经12°22′54″,北纬32°29′48″)时,发现丫槽已被海水灌满,拖拉机无法过去。于是,该手扶拖拉机连同其他两辆手扶拖拉机共13名驾乘人员决定弃车强渡。但因水流过急,人员被冲散,其中陈某、曹某、钱某、夏某4人见无法渡过丫槽,返身跑向养殖场地,趴在约1米高的紫菜架子上等待救援,钱、夏两人因体力不支,落水而亡。后陈、曹两人被搜寻人员救起。其余强渡人员,除沈某一人由于年轻力壮,水性较好,在急流中找到了一只泡沫浮球,并遇到一只小舢板得以生还外,全部遇难。

事发当晚,张某的妻子曹某在家等至22时许,见丈夫逾时未归,意识到情况不好,随即向本村村委会主任孟某报告。村干部核实情况后,22时20分电话向镇党委、政府汇报。镇党委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丛某接报后,一方面要求三民村干部立即组织力量到海边搜寻,一方面立即向该镇党委书记张某汇报并通知分管渔业的副书记李某等同志赶赴现场。22时50分镇党委在一线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并开通镇村电台,要求沿海桁场船只帮助寻找落水人员。11月13日凌晨1时组织第一批四台手扶拖拉机30多人跟潮救援。凌晨2时,又紧急调动沿海渔业村十多台拖拉机共一百多人一起下海采取地毯式搜救。与此同时,镇党委向县委、县政府做了汇报。如东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接报后于凌晨2时 30分左右赶到现场,指挥营救,出动渔政船在海面搜寻,并通知镇医院、北坎医院和县 120救护车组成救护小组,赶赴现场待命。

凌晨2时45分左右,救援组在退潮后的滩涂上发现了两辆出事手扶拖拉机,凌晨3时 20分又发现了第三辆出事手扶拖拉机。凌晨3时半左右,有两名遇险者陈某、曹某被搜救人员用手扶拖拉机救回。凌晨4时左右,又救回两名遇险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5时左右,沈某自救回到堤边。至13日15时45分13名遇险者中,共有3人生还,2人抢救无效死亡,先后找到8具尸体。至此,这起事故共有3人生还,10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潮汐异常。11月12日为农历九月二十七日,按常规,二潮水潮位不会太高,流速也不会太快,但据公安部门对曹某等三名生还者和其他证人的笔录证词表明,当时的潮汐发生了异常。曹某证实:“昨天(事故当天)的潮水跟往常不一样,来势凶猛,我们来不及退。”沈某证实:“昨天是二潮水,比往常的二潮水速度要快,涨潮时间也早了。”陈某证实:“昨天的潮与往常不一样,来势很快。”另据东苑海苔食品有限公司季某证实,他在办公室听到对讲机里该公司养殖场徐某在与108号船上的人通话:“好险啊,今天的潮水上涨快……”同时,水利部门正常防汛时间表也证实,那天二潮水应是19时55分潮水到海堤,据此推算,手扶拖拉机即使在18时20分左右出发,按正常速度行驶约需40分钟,至海堤时还不到19时30分,可见当日海水涨潮时间确实提前,涨潮速度加快。这些都从不同方面印证了潮汐异常(怪潮)的事实。

据当地村民反映,这一带海域地形复杂,确有“怪潮”现象存在,近二十多年来就有数起较大的因“怪潮”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1976年腊月二十八日,海安、东台两地渔民一百多人,分乘两艘渔船到东沙海域同一地点从事小取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突遭“怪潮”袭击,返船不及,造成59人遇难。1989年10月16日,泰兴县农民王某等在海门东灶港镇虾场外围堤施工,突遇“怪潮”,潮位超越禁线60多厘米,7人全部被围,因是白天,抢救工作比较及时,5人获救2人遇难。

(2)业主凭经验办事,对发生涌潮的突然性认识不足。两组养殖人员中,张某、蔡某、陈某等人都有几十年的出海经历,从来没有出过事。这次,潮汛出现异常,超出了他们的经验判断,错误地认为有时间余地,问题不大,导致在修复拖拉机的过程中,耽误了宝贵的近20分钟时间。加之临危顾及财产,处置不当,最终导致了这出悲剧。

(3)市县镇各级政府以及省市县渔业、农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尽管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省政府的要求,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下海拖拉机整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安全隐患查处还不够彻底,安全设施缺乏,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真正、完全落实到户头、人头和机主,行业安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少部分渔民下海作业安全意识不强,缺少求生的技能和设备,部分机主和驾驶员擅自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拖拉机下海作业,有的驾驶员无证驾驶,留下了安全隐患。在潮汛出现异常时,就更易引起灾害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涌潮引起,当事人临危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意外海难事故。市县镇政府以及各级渔业和农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也有一定的责任。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业主蔡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视县政府有关对下海拖拉机交通安全整治的要求,无视镇村多次教育,擅自使用无证拖拉机和雇用无证人员驾驶下海作业;思想上麻痹大意,未对异常潮汐引起重视;在拖拉机出现故障后处置不当,延误了回撤的时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蔡某本人连同其妻子、岳父及一位雇工全部身亡。蔡某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蔡某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除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

(2)业主张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视县政府有关对下海拖拉机交通安全整治的要求,无视镇村多次教育,擅自使用无证拖拉机和雇用无证人员驾驶下海作业;思想上麻痹大意,未对异常潮汐引起重视;出于帮助他人的好心,对蔡某修理和拖带手扶拖拉机的要求过于迁就,延误了回撤时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及其女儿和雇工共9人中张某本人及五位雇工身亡。张某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张某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除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

(3)黄海村村民在本次事故中死亡4人。黄海村村委会未按与镇政府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管理,对手扶拖拉机机主教育管理不力,未能有效制止无证手扶拖拉机下海作业。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村委会主任肖某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建议镇党委免去陈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建议村民代表大会罢免肖某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4)三民村村民在本次事故中死亡1人。三民村村委会未按与镇政府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管理,对养殖业主擅自使用无证手扶拖拉机下海作业监督管理不力。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村委会主任孟某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建议镇党委免去陈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建议村民代表大会罢免孟某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5)镇党委、政府在对养殖从业人员管理中,虽然做了一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但工作不细致,执行县政府开展下海拖拉机专项整治的措施不力,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仍然存在下海拖拉机无牌无证、违章载客等问题。镇政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长沙镇党委书记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丛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长沙镇农机站在执行县政府开展下海拖拉机专项整治活动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养殖业中擅自使用无证手扶拖拉机下海作业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建议对长沙镇农机站站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对养殖行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工作不到位,宣传教育不细致、有漏洞,存在蔡某、张某等业主无视安全的现象,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如东县农机局在对下海拖拉机的管理方面,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颁布了开展下海拖拉机专项整治和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通告等等,做了许多工作,但措施不力,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仍然存在下海拖拉机无牌无证、违章载客等问题,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县农机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9)如东县政府在近几年滩涂安全生产和手扶拖拉机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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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为防治类似事故发生,今后应采取哪些预防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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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998年5月2日7:38,某铁路局分局某线甲车站值班员王某接到上行乙车站Ⅰ次列车发车通知,王某随即办

理了2道接车进路;07:39王某又接到了下行丙站通知:Ⅱ次列车已开车,随后进行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王某只在《行车日志》上作了记录,但没有办理Ⅱ次列车的接车进路手续。随即甲站值班员王某由于个人私事离开了工作岗位,委托该站站务员岳某替代顶岗,王在离岗前向岳某交代:上行乙站Ⅰ次列车已开出,下行丙站正在进行跟踪出站调车。07:53,两台机车重联牵引的Ⅰ次列车接近甲站,司机用电台询问车站列车能否通过,站务员岳某回答:“看信号,驶入车站。”岳随后就询问丙站值班员赵某:“跟踪出站调车是否完毕。”赵回答:“调车作业已完成。”甲站站务员岳某立即用电话询问丙站值班员赵某:“闭塞表示灯亮的是什么灯?”赵回答说:“是红灯”。岳与赵两人就商量由谁取消,赵要求甲站取消,岳就使用下行半自动闭塞故障按钮,取消了原上行列车占用区间的红灯,办理了Ⅰ次列车的闭塞手续,开放了下行出站信号。07:57,Ⅰ次列车通过甲站,岳某向T分局调度员李某报告了该列车的通过点,并在该站停车后让Ⅰ次列车进入了正有列车相对运行的区间;1分钟后,调度员询问甲站上行列车是否通过,此时,岳某查看《行车日志》才发现Ⅱ次列车还在区间。08:00,Ⅰ次列车与Ⅱ次列车在区间发生了正面冲突,造成机车乘务员死亡10人,重伤3人,机车报废4台,中断正线行车25小时30分钟。

根据国务院75号令规定,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0人,构成重大死亡事故;根据《事规》规定,该事故构成列车冲突重大事故。

问题:

造成列车冲突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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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分析该起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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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请根据这起事故的特点,提出整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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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请分析这起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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