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方出口食糖200公吨,每公吨USD 450 CIFC 2%伦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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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第3题
险费率为0.68%,战争险费率为0.04%,则计算客户应承担的超成保险费。
第4题
定分两批装运,第一批为4 000磅,最晚于2007年6月30日装运,第二批为6 000磅,最晚于2007年7月20日装运。信用证规定金额和数量均有5%的增减幅度。我方于6月25日装运4 000磅,于7月12日装运6 500磅。当我方持全套单据议付时,议付行以第二批货物超重为由,拒绝议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试分析议付行拒付是否合理。
第5题
汇成本为783人民币/美元,按目前行情估计出口外汇净收入为11 000美元,则国内收购价格应为多少?
第10题
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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