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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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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有()

A.广泛性

B.伦理性

C.财产性

D.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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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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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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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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