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乡村医生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由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学分管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及必修项目的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
2.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远程必修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可适当放宽。
3.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制定出自学计划,写出综述或笔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乡(镇)卫生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乡村医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取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3. 科研项目
已批准(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或获奖)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4.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 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临床技能培训每次授予主讲人3学分,授予参加者1.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 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1)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其以上;
(2)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
(3)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其以上;
(4)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其以上;
(5)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
(6)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9.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2-8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考核
1. 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2. 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3. 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1.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广使用电子证书。
2. 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使用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按要求发放和管理学分证书;严禁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3. 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证书的管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非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发放电子学分证书。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开展的Ⅰ类项目均应予以认可。
4. 经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不得授予I类学分。
5. 规范企业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赞助。遵循“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
6.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全国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处罚。
五、其他
(一)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 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