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经学科单位申请,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公布的基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职责
(一)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二)按年度计划为全国各地培养本学科师资、学术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讲授新理论、新知识,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与方法。
(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培训任务。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学科水平应处于国内本学科的前沿并能起引领作用。
(三)近五年内至少获得过3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教学)奖励。
(四)申报时至少承担着4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课题。
(五)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项及以上。
(六)有专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基地教学师资力量满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需求,拥有适应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四、国家级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条件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学科水平应处于国内本学科的前沿并能起引领作用。
(三)近五年内至少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教学)奖励。
(四)申报时至少承担着2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课题。
(五)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2项及以上。
(六)有专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基地教学师资力量满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需求,拥有适应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五、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与审批
(一)申报
基地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表按统一要求,于每年5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审批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评审,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公布。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一)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履行基地职责,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颁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证书。
(四)填写统一制定的基地项目申报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基地项目申报表和基地工作总结,经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和报送。
(五)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及不定期抽查。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评估后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等处罚。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基地,将撤销其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七、其它
(一)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颁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3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