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的通知》(苏建函教〔2014〕666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在建设单位工作满2年且年龄65周岁以内(1952年12月31日后出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
1、2012年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在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中能够查询到相关证书记录),且证书到期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2011年取得相关证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其证书处于“过期”状态的人员,可通过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激活证书。
2、2014年参加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并取得由住建部监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人员。
二、实施流程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登录“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http://www.jscin.gov.cn/web/KSPXW/default.aspx)(下简称“系统”),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愿选择拟参加继续教育的地区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步骤见网站下载中心)。
2、报名时间。持证人员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9月25日~10月31日止。市级审核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0月31日。
(二)继续教育
1、参训要求。网上报名成功后,持证人员持《继续教育申请表》(网上打印)及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各市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及参训手续。
2、学时要求。持证人员均应参加每岗位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到课率应达到总课时的2/3;
为有效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培养目标任务,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实训项目培训且取得《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题培训培训合格证明》的,可在网上申报时,由系统自动减免部分或全部继续教育学时。持证人员可在系统内“个人报名”页面查看具体获得学时数并选择继续教育岗位进行学时减免抵扣;凡减免抵扣全部学时的,系统直接标记该岗位继续教育合格,并予以证书延续。
3、考核要求。继续教育采取随堂就考的方式进行测试。测试为开卷形式,时间120分钟,试题均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
(三)证书发放
自2017年10月起,我省启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企业或持证人在合同备案、工程现场核查、项目动态监管等相关过程中均可使用电子证书;具体事项可在系统首页“政策文件”栏目查询。
三、现场审核
持证人员在网上申报成功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1、现场审核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继续教育申请表》(网上打印);
(2) 二代身份证原件。
2、身份证信息采集
自2014年起,继续教育工作采用二代身份证识别技术采集持证人员身份信息。各县市区审核点进行现场审核时,应做好持证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工作(持证人员网上报名时,也可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自行采集身份证信息),确保上报数据准确规范。
3、审核地点
市直各单位(城南新区):盐城校苑教育培训中心(市解放南路188号A区2066室缤纷亚洲二楼最西侧,市人社局南门对面)审核人:卞林桂、高平芳,88776822。
东台:东台住建局(东台市广场路8号815室),审核人:周颖淑,85212508。
大丰:大丰市建设职工学校(大丰市健康东路城建巷2号),审核人:万娟,83510410。
射阳:射阳县住建局四楼建工科,审核人:冯燕,69923525。
滨海:滨海县迎宾西路建设局院内建设职工学校,审核人:张春东,84104273。
响水:响水住建局112室(县城双元路416号),审核人:施琪,69816112。
阜宁: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3楼,审核人:高井林,68691032。
建湖:建湖中等专业学校(汇文路建湖总工会院内)职工教育处,审核人:成翠,18912533107。
盐都:盐都区住建局组织人事科,(新都路盐都住建大厦),审核人:陆素芳,88429579。
亭湖:亭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大厦二楼),审核人:卞留勇,89802621。
开发区:开发区住建局(嫩江路10号市民之家三楼建设局窗口),审核人:孟慧,68086078。
4、各县市、区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文件通知及考试报名相关工作,并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培训地点及内容
培训工作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培训地点设在盐城校苑教育培训中心,有关具体培训安排将在报名结束后确定。
五、考核组织
1、考核方式。本次继续教育考核采取分岗位进行的方式。
2、考核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备案为准。
联系人:卞林桂,联系电话:0515-8842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