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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合同期限有几年
2020-04-03 来源: 作者:zhangyi

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合同期限有几年?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这些问题大家知道吗?如果不是很清楚的话,那就和小编一起了解看看吧!

1、各街、镇应与聘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合同范本,结合各街、镇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聘用劳动合同书,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2、聘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街、镇或社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聘用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各街、镇根据聘用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依合同期限决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报区民政局备案。

4、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续签聘用合同;终止、续签合同需同时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备案后,可变更或解除。

5、聘用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曰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街、镇、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因组建规模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合同期满后,如本人愿继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不设定试用期,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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