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合同
(1)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2)酬金合同的形式: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根据双方讨论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工程成本中直接费加一定比例的报酬费,报酬部分的比例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确定。
这种方式的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加,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追,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
3、成本加奖金合同
采用这种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顶点对承包商罚款时,最大罚款限额不超过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
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当设计深度达到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如果实际成本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成本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若实施过程中节约了成本,节约的部分归业主,或者由业主与承包商分享,在合同中要确定节约分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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