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春耕期间,对该市农资公司经销的“大地”牌播种机进行质量检查。技术监督局抽取了两
台播种机进行了机械性能检查和现场模拟试验,发现该播种机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而且还查明该产品无质量合格证书。技术监督局遂将该产品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30000元的罚款;(3)停止销售库存的产品,待技术处理之后方可销售。该农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8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技术监督局对农资公司做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但考虑到农资公司是贫困山区的小企业,效益不好;而且农资公司是初次销售该不合格产品,销售数量很少,技术监督局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就显得过多,构成了显失公正。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变更了相应的处罚决定,减少了罚款数额。(华侨大学2011年研)请运用法理学的原理分析一下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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