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为主组建的“政府土地发展公司”,其不包括的特点有()。A.将待开发土地开发成熟地后,再向其他
以政府为主组建的“政府土地发展公司”,其不包括的特点有()。
A.将待开发土地开发成熟地后,再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获取土地开发收益
B.将开发的熟地以成本(含管理费用)价交土地管理部门,再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以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出让
C.由政府或人大授权,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代行政府职能,将开发成的熟地直接出让。这种模式较适合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
D.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熟地价格向投资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通过其所属的土地发展公司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出让的待开发土地开发为熟地,交投资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