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率,2020年5月发生部分经济业务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2.99万元;并支付运费3.27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1.04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收购凭证上的价款为42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货款未到。向买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0万元。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价款20 000元,税款2 600元。
(6)因保管不善,购入的原材料发生霉变,材料成本价为3万元。
(7)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一批,取得含税收入28.25万元。
(8)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26万元
要求:(1)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
(2)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当期应交城建税(7%)及教育费附加(3%)
(3)请根据上述业务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T型明细账,并结算出期末余额。